一三年买里,洒水车国三能过户吗?黑龙江省都有哪些交通规则?

一三年买里,洒水车国三能过户吗?

1、一三年买里,洒水车国三能过户吗?

一:以下城市国3排放标准的车辆可以过户上牌:安徽亳州合肥宿州福建三明甘肃白银定西甘南金昌酒泉临夏陇南庆阳武威张掖广东潮州河源揭阳茂名汕头汕尾韶关阳江云浮广西柳州南宁贵州毕节贵阳黔东南黔西南遵义海南海口河北沧州石家庄河南漯河南阳新乡黑龙江鹤岗鸡西佳木斯牡丹江七台河绥化伊春湖北鄂州黄冈黄石荆州孝感宜昌湖南常德郴州怀化娄底邵阳湘西益阳永州吉林白城白山吉林松原通化延边江苏无锡盐城江西赣州吉安景德镇九江南昌萍乡新余宜春辽宁鞍山朝阳抚顺葫芦岛锦州辽阳盘锦铁岭营口内蒙古赤峰通辽乌海乌兰察布锡林郭勒兴安宁夏石嘴山青海海西西宁山东临沂山西大同临汾吕梁朔州阳泉四川阿坝甘孜绵阳南充雅安新疆阿克苏和田克拉玛依乌鲁木齐浙江湖州舟二:所谓国三标准,就是中国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国家第三阶段的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Ⅲ号的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污染物含量相当于欧Ⅲ的含量,不同的是新车必须安装一个OBD即车载自诊断系统。车载自诊断系统的特点在于检测点增多、检测系统增多,在三元催化转化器的进出口上都有氧传感器。完全通过实时监控车辆排放来控制达标,可以更加保证欧Ⅲ排放标准的执行。

黑龙江省都有哪些交通规则?

2、黑龙江省都有哪些交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凡本市及过往本市的行人、乘车人和车辆驾驶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任何人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右侧通行。 第五条 禁止在人行道、车行道上堆放垃圾、倾倒脏水以及打球等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占、挖道路,经城建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铁路与街道交叉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和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九条 交通信号、标志和示意线。 一、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右转弯。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须继续行进。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指挥棒信号: 直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准许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过,其它方向车辆禁止通行。 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身体左侧对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准许左方车辆左转弯、调头或直行;民警左手向右前方示意,准许机动车小回转,其它方向车辆禁止通行。 各方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停止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各方车辆禁止通行。 四、交通标志与交通安全示意线: 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行人、车辆行进或停车的标志。其式样为园形和长方形,标志牌面的颜色为蓝地、白边、蓝边线、白图案。 警告标志,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其式样为等边三角形,标志牌面为黄地、黑边、黑图案。 禁令标志,是对车辆加以限制的标志。其式样为圆形,标志牌面为黄地、红边、黑图案。 人行横道线,是横划在车行道上的白色条纹线,供行人优先通行。 中心隔离线,是划在道路中间用以隔离上、下行车道的黄色双实线,严禁车辆压线、越线行驶。 中心线,是划在道路中间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的白色实线,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车辆越线行驶。 车辆分道线,是划在车行道上用以区分不同车种行驶的白色虚线。 停止线,是横划在街口外车行道上的白色实线,车辆遇停止信号时,须停在此线以外。 导向箭头,是划在车行道上用以指导行车方向的白色箭头实线。 导向车道线,是划在路口停止线以外,用以标明导向车道的黄色实线。 停车方位线,是划在停车场,用以标明车辆停放位置和方向的白色框形实线。 禁止停车线,是划在车行道边缘或人行道牙上,在所标明的线段内,禁止车辆暂停或停放的黄色虚线。 第三章 车辆 第十条 车辆检验、过户和牌、证的核发。 一、各种车辆必须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合格后,发给牌、证。车牌安装在指定的位置,行驶证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二、车辆过户、变更车型、报废,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 三、无号牌的机动车辆驶往外地时,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临时号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号牌洁净,字迹清晰,并按指定位置悬挂: 一、机动车的号牌,应安装在车体前后架上。各型货车在后大箱板,按规定喷刷放大车牌号。挂车号牌须统一编号,并在后箱板外侧喷刷放大挂车牌号。除小客车和摩托车外,一律在保险杠左端标注车管区的简称。 二、轻便摩托车的号牌,分装在前后挡泥板上。 三、自行车的号牌,安装在后挡泥板尾部。 四、人力三轮车的号牌,安装在后箱板中部。 五、畜力车、手推车的号牌,安装在左车辕(把)外侧。 第十二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防疫车的警报器和警灯,非执行任务时,不准使用。其它车辆一律不准安装警报器和警灯。 这几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不受禁行路和速度限制。 第十三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防疫车,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喷刷车色和安挂标志: 一、消防车为红色。 二、工程救险车,上半部为白色,下半部为红色。 三、救护车、防疫车为白色,并在车篷两侧和后面划出红“十”字标志,夜间必须使用红“十”字灯光标志。 四、警备车,必须安有警灯或警报器。除了以上车辆按照规定涂色和安装警灯或警报器以外,其它车辆不准效仿。 第十四条 洒水车、清扫车在作业地段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方向、行驶路线和调头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 在划有小型车道、大型车道、非机动车道三种线的道路上,小客车、二轮和侧三轮摩托车要在小型车道行驶;大客车、大小货车和后三轮摩托车要在大型车道行驶;非机动车要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道路上,机动车要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要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要在中间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设有隔离护栏的道路,严禁非机动车辆驶入机动车道。 第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切车辆通过路口遇有绿灯信号左转弯时,机动车(电车除外)走小回转;非机动车走大回转,并要伸手示意。 二、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无人行横道线的街口,应停在离街口两米以外。 三、通过有行人通过的人行横道时,须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保证行人安全。儿童或小学生列队横过没人行横道的道路时,车辆须停车让行。 四、车辆通过铁道口时,必须减速慢行,认真了望,确认无火车驶来时,方可通过;严禁在非正式铁道口横过轨道。 五、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起重机,不准在街道上行驶。 六、车辆通过漫水路、桥时,应先查明情况,车前须有人引路。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在行进中都必须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防疫车先行。在无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含轻便摩托车)先行。 二、轻便摩托车让其它机动车先行。 三、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四、同类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应让右侧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五、车辆行至狭窄坡路时,下坡车给上坡车让路;下坡车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则上坡车让下坡车。 第十八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未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必须在车行道右边停放,车轮与车行道边缘距离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但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在距离交叉路口、弯道、坡路、桥梁、消火栓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五米以内不准停车;在公共电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二十米以内,不准停放其它车辆。 二、中央大街、尚志大街(西十二道街至十六道街)、石头道街、西十二道街、地段街(石头道街至田地街)、经纬二道街、新阳路、靖宇大街、景阳街、南马路、奋斗路(革新街以北)、红军街(含博物馆转盘道)、中山路(省政府转盘道以北)、大直街(海关街至阿什河街)、和平路(只限中间柏油路)不准停放车辆。遇有特殊情况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需要暂时离开车辆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停放车辆,不许妨碍交通。 四、在主干街道上不准停放自行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在其它街道上,也要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妥善停放。 五、畜力车驾驶人员离开车辆时,必须拉好车闸,拴好牲畜,并有人妥善看管。 第十九条 机动车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从左边超车(超越有轨电车时,须从右边超越),在有隔离线的街道,小型车道上的车辆在大型车道没有车辆的情况下,准许从右侧超越。 二、超车时,必须先鸣喇叭,夜间以变换远近灯光示意,待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前车必须减速礼让,后车不准强行超车。超车后,应在不影响被超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再驶入正常行驶路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汽车带挂车、无轨电车、拖拉机和轻便摩托车,不准超越其它机动车。 五、遇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条 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车辆载货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载货汽车载货时,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四米,左右宽度不得超出车箱十厘米,前后伸出长度均不得超出车箱二米。 二、小型载货汽车载货时,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出二点五米,左右宽度不得超出车箱十厘米,前后伸出长度均不得超出车箱一米。 三、畜力车载货时,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左右宽度不得超出车箱板十厘米,长度前不得超出车辕,后不得超出车尾一米。 四、三轮货车载货时,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左右宽度不得超出车箱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得超过车座,后部不得超出车箱六十六厘米。 五、手推车载货时,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一点六米,宽度不得超过左右车轮十厘米,前后长度均不得超出车箱一米。 六、骑自行车载货时,重量不得超过四十公斤,高度不得超过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两侧十五厘米,长度不得超出前后车轮。 七、车辆载货如需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公安机关的检查证件。 二、要包装严密、牢固。装卸车时,必须采取妥善保安措施。 三、随车人员严禁弄火、吸烟。物品上不准坐人。 四、驾驶人员的技术必须熟练,行车中不准任意超车。汽车时速最高不准超过三十公里。在不平的道路上,还应酌情减低速度,刹车时,要注意防止震动物品。 五、物品上方,必须设明显标志,白天是长三角形的红旗,夜间是红灯。 六、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物品未卸完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载运容易渗漏、飞扬和有碍卫生物品时,必须采取封闭、苫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的制动器、喇叭、灯光、转向器、方向灯(标)、雨刷器,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如制动器、转向器、灯光(夜间)发生故障时,须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必须有良好的消音和消烟装置。噪声大、排放尾气不合要求的车辆,不准在市区行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米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灯(标)表示行进的方向;在夜间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夜间会车,应在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夜间行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必须照出三十米;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米以外。 第二十九条 方向灯(标)的使用: 一、直行时,左右方向灯均不开放或方向标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靠边停车时,开放右边的方向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驶离停车地点时,开放左边的方向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时,开放左边的方向灯或箭头指向下方。同时驾驶员必须把左手伸出窗外,用划圈的手势向执勤民警或其它车辆示意。在道路繁杂、狭窄的地方不准调头。 五、通过转盘道,进时不开放灯(标),出时开放灯(标)。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市内使用喇叭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喇叭声级,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 二、鸣喇叭,一次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鸣不准超过三次。同一方向连贯行驶的车辆,前车已鸣喇叭,后车一般情况不准再鸣喇叭。 三、不准在市内街道上或住宅区用喇叭呼唤人。 第三十一条 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罐车、起重车驾驶室外不准载人。其它机动货车载货乘坐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驾驶室按规定额乘人外,大型车(含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四人,小型车不准超过二人。 二、载货高度赶出车箱时,押运或装卸人员须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三、以货车代客时,车箱必须牢固和设置护栏、保险链。驾驶人员必须有“代客证”。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在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又没有限制速度标志的地段,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车、摩托车六十公里。 二、大型车五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汽车带挂车、后三轮机动车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三十公里。 五、方向盘式拖拉机二十公里。 六、手扶式拖拉机十五公里。 七、轻便摩托车三十公里。 第三十三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华街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电汽车站或行人稠密的地段。 二、调头、弯道、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 四、通过铁道口、窄桥、涵洞。 五、在泥滑或积雪结冰的道路上。 六、遇到风、雾、雨、雪,视线在四十米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八、试车驶往试车地点的途中。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临近停车地点停车前和起车、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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