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的规章制度,酒厂规章制度
1、酒厂的规章制度
酒厂规章制度篇一:酒业公司管理文件汇编(各种管理制度)XXXXXXXXXXXXXXXX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汇编受控编号:修订状态:a版第0次修改发布日期:20XX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XX年9月25日XXXXXXXXXXXXXXXX公司质量管理机构组长:(经理工程师)副组长:(化验员助工)成员:质量管理网络图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XXXXXXXXXXXXXXXX公司质量方针、目标、措施方针:质量第一让用户满意让用户放心目标:产品合格率为98%以上,用户满意率95%措施:
1、采购基酒(酒精、曲酒),每批要品尝、化验、符合标准的入库,不符合标准的退回。
2、采购动、植物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化验报告单并进行外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3、严格科学配方,产品的感观、理化卫生指标必须进行综合评述,合格后,包装出厂。
4、提高全员质量意识,搞好质量管理工作。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XXXXXXXXXXXXXXXX公司质量目标的分析考核办法
1、目的为了保证公司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把质量目标进行分解,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质量目标,自我汇总分析,努力工作,千方百计完成质量目标。
2、范围适用于各职能部门考核、分析本部门完成质量目标的程度。顾客满意率三、贮存环节:公司的基础酒必须达到贮存时间,没有达到贮存时间的,严禁调入勾兑车间勾兑,贮存。
2、酒厂规章制度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欣雅网络科技 酒厂规章制度 篇一:酒业公司管理文件汇编(各种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XXXX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汇编 受控编号: 修订状态:a版第0次修改 发布日期:20XX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XX年9月25日 XXXXXXXXXXXXXXXX公司 质量管理机构 组长:(经理工程师) 副组长:(化验员助工) 成员: 质量管理网络图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XXXXXXXXXXXXXXXX公司 质量方针、目标、措施 方针:质量第一 让用户满意 让用户放心 目标:产品合格率为98%以上,用户满意率95% 措施:
1、采购基酒(酒精、曲酒),每批要品尝、化验、符合标准 的入库,不符合标准的退回。
2、采购动、植物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化验报告单并进行外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3、严格科学配方,产品的感观、理化卫生指标必须进行综合评述,合格后,包装出厂。
4、提高全员质量意识,搞好质量管理工作。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XXXXXXXXXXXXXXXX公司 质量目标的分析考核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质量方针的贯彻实施,把质量目标进行分解,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质量目标,自我汇总分析,努力工作,千方百计完成质量目标。
2、范围 适用于各职能部门考核、分析本部门完成质量目标的程度。顾客满意率三、贮存环节:公司的基础酒必须达到贮存时间,没有达到贮存时间的,严禁调入勾兑车间勾兑,贮存。
3、有没有中国法制史笔记分享下
夏商: 禹刑和汤刑; 习惯法 王命 誓,不成文法 誓 诰 命; 奴隶五刑-墨、、刖、宫、大辟; 天罚 神判;(士与理)大理;大司寇 圜土(夏台) 囹圄(羑里)。 西周: 明德慎刑(礼在先); 吕刑(甫刑)周穆王 司寇吕侯,明德慎刑为指导,强调司法严谨和崇德; 九刑,周朝刑书 (五刑 赎、鞭、扑、流刑); 周公制礼-积极规范; 礼刑关系-不可分割,构成完整法律体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等级的不平等性,贵族特权; 宗法制度-(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结合,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各级下级既是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对周天子负责),(构建了西周政治结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形成西周法律子制度的基本特征,家族伦理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礼刑相辅相成); 刑法原则--老幼犯罪减免(三赦-老幼蠢),区分故意(非眚)过失(眚)、偶犯(非终)惯犯(惟终),(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相适; 刑名--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聚众抢劫),渎职罪(五过-惟官(畏权)、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裙带)、惟货(贪赃)、惟来(受托)); 民事立法-契约(质剂-买卖,质为大,剂为小;傅别-借贷,傅为整,别为散),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纳彩-提亲,问名-生辰,纳吉-订婚,纳征(币),请期,亲迎),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司法制度-大司寇 小司寇 专职,(断)狱-刑事案件、(听)讼-民事案件,五听(辞色气耳目)。 春秋: 成文法公布-铸刑书(BC536,郑国,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竹刑(BC530,郑国,邓析),铸刑鼎(BC513,晋国,赵鞅,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战国: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型、以刑去刑,法布于众; 《法经》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魏国、李悝、盗贼捕网具杂、六禁(淫狡城嬉徒金),维护专制特权、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奴隶残余、贯彻轻罪重刑,变革成果、代表作、体例内容立样;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国家财政收入),法律保障、法制建设。 秦朝: 缘法而治,法律由一统,严刑重法;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司法判例)、云梦秦简(197
5、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刑事责任能力依身高定,区分故意(端)过失(不端),盗窃按赃值定罪,共同犯、集团犯、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 死、肉、徒、笞、赀、赎、耻辱刑; 赋税管理制度、畜牧业管理、国有财产 山禁 田禁,手工业立法,市场货币立法(酒业官营,价格保护); 皇帝 廷尉(司法审判) 御史大夫(行政监察)=监察御史(法律监督),起诉(告诉、自首、官纠,公室告=杀人盗窃 非公室告=家庭内乱) 纠举 自首,讯狱(讯问) 治狱(庭审)、不直 纵囚、不服乞鞫。 汉朝: 黄老思想 约法省刑,德主刑辅 封建正统法; 约法三章(刘邦-杀伤盗),《九章律》(萧何-盗贼捕网杂具户兴厩),汉律十六篇(《傍章律》《越宫律》《朝律》《九章律》),律(刑事成文法)、令(诏令)、科(单行)、比(法无正条); 文景之治 刑制改革(废肉刑 轻刑 轻具),上请(官贵)、亲亲得相守匿原则(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尊严(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大不敬、阑入失阑、祝诅巫蛊),危害专制集权封建政权(左官、阿党附益、出界、酎金),渎职(沈命、见知故纵),侵犯财产人身(杀伤盗窃); 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告缗令),对外贸易立法(官为主,民受限); 皇权至上,中央(三公(丞相(后改大司空)、太尉-军事、御史大夫-监察) 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 地方(郡县二级制 诸侯国-削藩-州郡县),官吏管理(察举、征召、辟举、任子荫习、太学补官,《附议律》-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官吏品级、《上计律》-官吏业绩、《汉官旧仪》-管制官规),监察制度(御史台 司隶校尉 州部刺史,十三个监察区 六条问事制度); 诉讼审判(起诉-告诉 举劾,审判-刑讯合法 传复制度 读鞫、乞鞫 录囚制度),春秋决狱(《春秋》微言大义为司法审判依据 原则-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曹魏律》(《魏律》--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入律、调整法典结构),《晋律》(《泰始律》-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增加律注 “张杜律”),《北魏律》(AC495常景),《北齐律》(AC564封述,最高水准,12 949),《麟趾格》 《大统式》,律令科比格式; 《晋律》(准五服以治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北魏律》《陈律》(正式确定官当制度),《曹魏律》(八议-八辟之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北齐律》(重罪十条首定-反逆、谋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首创12篇法典体例、《名例律》法典篇目,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奠定基础),封建五刑(初步形成-规定绞斩流鞭杖,北齐废除宫刑,劳役刑 死刑=封建五刑); 大理寺(廷尉而来;或称为秋宫大司寇;曹魏设立律博士) 御史台 尚书台,上诉直诉制度(登闻鼓),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测囚/罚之法 测定/立之法)。 隋朝: 《开皇律》(隋文帝),《大业律》(隋炀帝)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正式确立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封建五刑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区分公私罪,改重罪十条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例减--八议 七品犯罪减一等、听赎-九品铜赎、官当)。 唐朝: 德本刑用(礼为内容,法为形式),宽简稳定划一; 律-基本,令-政权组织制度规定,格-禁违止邪、行政法(临时的敕汇编为永格),式-各级行政组织规则(永式),典; 《武德律》--《贞观律》(长孙无忌,房玄龄)--《永徽律疏》(长孙无忌,永徽三年,即《唐律疏议》)--《开元律疏》--《唐六典》(第一部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按性质分类,令格式敕附于律文后),唐律(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刑持平,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以及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轻,私-重),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定罪)与合并论罪(犯两罪,重者论罪),自首(不追究责任,归还赃物;无法挽回者,强奸、伤害、损坏官文书、官印,不适用)与类推(举重明轻,举轻明重),老幼废疾减刑,累犯加重,特权(议-八议,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八议亲 五品上,减-七品上 近亲,赎,当),化外人处罚(同类-属人主义,异类-属地主义);死流徒杖笞;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与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之物、强盗、窃盗、坐赃);保辜制度(要求违法犯罪的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良贱之分(二十成丁),所有权(国家-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人-永业田 部分宅地,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毁坏公私财物),契约(买卖-土地申牒、其他公验,借贷-消费借贷(有息-出举、举取 无息-便取) 使用借贷(无息--负债),损害赔偿产生的契约),婚姻(长辈主婚、独坐主婚者,婚书 聘财,同姓、血缘不婚、禁与逃亡女子、监临官不娶监临女、良贱不婚;七出三不去 义绝 和离),家长至上,继承(宗祧继承 财产继承); 三省六部(中书省 门下省 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御史台(行政机关,台院 殿院 察院),官吏(科举制度,任用制度,考课制度,监察制度(谏议制度),休致制度(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受半禄)) 均田制-均田制 租佣调法-两税法,盐(四场十监产盐,常平盐,十三巡院)茶(征茶税)酒(榷酤制度)专卖,对外贸易(市舶制度); 大理寺(审判) 刑部(司法行政) 御史台(行政法律监督),三司推事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告诉制度(限制越级上诉,邀车驾登闻鼓直诉,限制卑幼子孙告长辈(除谋反、谋叛、谋大逆)),回避制度,死刑复奏制度(三复奏,五复奏),法官责任制。 宋朝: 律令格式敕例, 《宋刑统》(窦仪,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建隆新编敕》《太平兴国新编敕》《大中祥符编敕》《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折杖法(笞刑、杖刑-臀杖,徒刑-脊杖、流刑-脊杖 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 本地配役三年)、刺配刑、凌迟刑(首定为法定刑),加强对盗贼的处罚、创立《窝藏重法》、《重法地法》(为主、惩治盗贼); 契约(以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区分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买卖契约-绝卖 赊卖(预付方式);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活卖)契约;借贷契约-负债 出举),财产继承(兄弟均分,在室子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户绝财产继承); 中央机构(相权分三==军事权(枢密院) 财政权(三司使=盐铁司 度支司 户部司) 行政权),地方机构(州县-路(经略安抚使 提点刑狱司 转运使 仓司)州县),官吏选任(科举考试,设明法科,糊名制度,誊录制度,回避制度;磨勘制 历纸制,监察制度(御史台三院-台院 殿院 察院));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地方上报徒流刑案件、京师中央百官徒流刑案件、另设审刑院),刑部(审核案件),御史台(法律监督),审刑院),鞫谳分司(审与判分开),“翻异别推“制度(改换法官-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别移),务限法(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洗冤集录》《明公书判清明集》(《清明集》)。 元朝: 附会汉法。
4、有没有中国法制史笔记分享下
夏商: 禹刑和汤刑; 习惯法 王命 誓,不成文法 誓 诰 命; 奴隶五刑—墨、、刖、宫、大辟; 天罚 神判;(士与理)大理;大司寇 圜土(夏台) 囹圄(羑里)。 西周: 明德慎刑(礼在先); 吕刑(甫刑)周穆王 司寇吕侯,明德慎刑为指导,强调司法严谨和崇德; 九刑,周朝刑书 (五刑 赎、鞭、扑、流刑); 周公制礼—积极规范; 礼刑关系—不可分割,构成完整法律体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等级的不平等性,贵族特权; 宗法制度—(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结合,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各级下级既是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对周天子负责),(构建了西周政治结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形成西周法律子制度的基本特征,家族伦理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礼刑相辅相成); 刑法原则--老幼犯罪减免(三赦—老幼蠢),区分故意(非眚)过失(眚)、偶犯(非终)惯犯(惟终),(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相适; 刑名--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聚众抢劫),渎职罪(五过—惟官(畏权)、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裙带)、惟货(贪赃)、惟来(受托)); 民事立法—契约(质剂—买卖,质为大,剂为小;傅别—借贷,傅为整,别为散),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纳彩—提亲,问名—生辰,纳吉—订婚,纳征(币),请期,亲迎),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司法制度—大司寇 小司寇 专职,(断)狱—刑事案件、(听)讼—民事案件,五听(辞色气耳目)。 春秋: 成文法公布—铸刑书(BC536,郑国,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竹刑(BC530,郑国,邓析),铸刑鼎(BC513,晋国,赵鞅,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战国: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型、以刑去刑,法布于众; 《法经》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魏国、李悝、盗贼捕网具杂、六禁(淫狡城嬉徒金),维护专制特权、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奴隶残余、贯彻轻罪重刑,变革成果、代表作、体例内容立样;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国家财政收入),法律保障、法制建设。 秦朝: 缘法而治,法律由一统,严刑重法;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司法判例)、云梦秦简(197
5、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刑事责任能力依身高定,区分故意(端)过失(不端),盗窃按赃值定罪,共同犯、集团犯、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诬告反坐; 死、肉、徒、笞、赀、赎、耻辱刑; 赋税管理制度、畜牧业管理、国有财产 山禁 田禁,手工业立法,市场货币立法(酒业官营,价格保护); 皇帝 廷尉(司法审判) 御史大夫(行政监察)=监察御史(法律监督),起诉(告诉、自首、官纠,公室告=杀人盗窃 非公室告=家庭内乱) 纠举 自首,讯狱(讯问) 治狱(庭审)、不直 纵囚、不服乞鞫。 汉朝: 黄老思想 约法省刑,德主刑辅 封建正统法; 约法三章(刘邦—杀伤盗),《九章律》(萧何—盗贼捕网杂具户兴厩),汉律十六篇(《傍章律》《越宫律》《朝律》《九章律》),律(刑事成文法)、令(诏令)、科(单行)、比(法无正条); 文景之治 刑制改革(废肉刑 轻刑 轻具),上请(官贵)、亲亲得相守匿原则(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尊严(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大不敬、阑入失阑、祝诅巫蛊),危害专制集权封建政权(左官、阿党附益、出界、酎金),渎职(沈命、见知故纵),侵犯财产人身(杀伤盗窃); 盐铁酒专卖,重农抑商(告缗令),对外贸易立法(官为主,民受限); 皇权至上,中央(三公(丞相(后改大司空)、太尉—军事、御史大夫—监察) 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 地方(郡县二级制 诸侯国—削藩—州郡县),官吏管理(察举、征召、辟举、任子荫习、太学补官,《附议律》—抑制诸侯势力、《尚方律》—官吏品级、《上计律》—官吏业绩、《汉官旧仪》—管制官规),监察制度(御史台 司隶校尉 州部刺史,十三个监察区 六条问事制度); 诉讼审判(起诉—告诉 举劾,审判—刑讯合法 传复制度 读鞫、乞鞫 录囚制度),春秋决狱(《春秋》微言大义为司法审判依据 原则—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 《曹魏律》(《魏律》--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入律、调整法典结构),《晋律》(《泰始律》—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增加律注 “张杜律”),《北魏律》(AC495常景),《北齐律》(AC564封述,最高水准,12 949),《麟趾格》 《大统式》,律令科比格式; 《晋律》(准五服以治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北魏律》《陈律》(正式确定官当制度),《曹魏律》(八议—八辟之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北齐律》(重罪十条首定—反逆、谋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首创12篇法典体例、《名例律》法典篇目,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奠定基础),封建五刑(初步形成—规定绞斩流鞭杖,北齐废除宫刑,劳役刑 死刑=封建五刑); 大理寺(廷尉而来;或称为秋宫大司寇;曹魏设立律博士) 御史台 尚书台,上诉直诉制度(登闻鼓),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测囚/罚之法 测定/立之法)。 隋朝: 《开皇律》(隋文帝),《大业律》(隋炀帝)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正式确立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封建五刑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区分公私罪,改重罪十条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例减--八议 七品犯罪减一等、听赎—九品铜赎、官当)。 唐朝: 德本刑用(礼为内容,法为形式),宽简稳定划一; 律—基本,令—政权组织制度规定,格—禁违止邪、行政法(临时的敕汇编为永格),式—各级行政组织规则(永式),典; 《武德律》--《贞观律》(长孙无忌,房玄龄)--《永徽律疏》(长孙无忌,永徽三年,即《唐律疏议》)--《开元律疏》--《唐六典》(第一部行政法典)--《大中刑律统类》(按性质分类,令格式敕附于律文后),唐律(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刑持平,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以及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轻,私—重),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定罪)与合并论罪(犯两罪,重者论罪),自首(不追究责任,归还赃物;无法挽回者,强奸、伤害、损坏官文书、官印,不适用)与类推(举重明轻,举轻明重),老幼废疾减刑,累犯加重,特权(议—八议,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八议亲 五品上,减—七品上 近亲,赎,当),化外人处罚(同类—属人主义,异类—属地主义);死流徒杖笞;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与六赃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之物、强盗、窃盗、坐赃);保辜制度(要求违法犯罪的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良贱之分(二十成丁),所有权(国家—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人—永业田 部分宅地,严禁侵吞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毁坏公私财物),契约(买卖—土地申牒、其他公验,借贷—消费借贷(有息—出举、举取 无息—便取) 使用借贷(无息--负债),损害赔偿产生的契约),婚姻(长辈主婚、独坐主婚者,婚书 聘财,同姓、血缘不婚、禁与逃亡女子、监临官不娶监临女、良贱不婚;七出三不去 义绝 和离),家长至上,继承(宗祧继承 财产继承); 三省六部(中书省 门下省 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御史台(行政机关,台院 殿院 察院),官吏(科举制度,任用制度,考课制度,监察制度(谏议制度),休致制度(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受半禄)) 均田制—均田制 租佣调法—两税法,盐(四场十监产盐,常平盐,十三巡院)茶(征茶税)酒(榷酤制度)专卖,对外贸易(市舶制度); 大理寺(审判) 刑部(司法行政) 御史台(行政法律监督),三司推事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告诉制度(限制越级上诉,邀车驾登闻鼓直诉,限制卑幼子孙告长辈(除谋反、谋叛、谋大逆)),回避制度,死刑复奏制度(三复奏,五复奏),法官责任制。 宋朝: 律令格式敕例, 《宋刑统》(窦仪,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建隆新编敕》《太平兴国新编敕》《大中祥符编敕》《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折杖法(笞刑、杖刑—臀杖,徒刑—脊杖、流刑—脊杖 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 本地配役三年)、刺配刑、凌迟刑(首定为法定刑),加强对盗贼的处罚、创立《窝藏重法》、《重法地法》(为主、惩治盗贼); 契约(以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区分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买卖契约—绝卖 赊卖(预付方式);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活卖)契约;借贷契约—负债 出举),财产继承(兄弟均分,在室子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户绝财产继承); 中央机构(相权分三==军事权(枢密院) 财政权(三司使=盐铁司 度支司 户部司) 行政权),地方机构(州县—路(经略安抚使 提点刑狱司 转运使 仓司)州县),官吏选任(科举考试,设明法科,糊名制度,誊录制度,回避制度;磨勘制 历纸制,监察制度(御史台三院—台院 殿院 察院));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地方上报徒流刑案件、京师中央百官徒流刑案件、另设审刑院),刑部(审核案件),御史台(法律监督),审刑院),鞫谳分司(审与判分开),“翻异别推“制度(改换法官—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别移),务限法(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洗冤集录》《明公书判清明集》(《清明集》)。 元朝: 附会汉法。